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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09]44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我市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设计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公告第1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和浙江省建设厅《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设〔2007〕6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5月1日《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实施起,外地设计企业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区承接业务应当事先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分为企业备案和方案设计单项备案两种形式。企业备案以驻甬办公场所所在地为备案地;方案设计单项备案以项目所在地为备案地。
  三、原已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外地设计企业的信息自2009年4月20日起全部失效。符合企业备案条件的市外设计企业应于2009年5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重新输入有关信息、提交书面资料,办理《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
  申请方案设计单项备案的企业只须提供书面资料,不需要登录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备案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发放《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和《宁波市外设计企业方案设计单项备案证明》。
  五、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此文件后应及时通知原网上备案的市外设计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到驻甬办公场所所在地办理新的备案手续,并做好备案过程中的网上信息与资料、原件审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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