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区建立了勘察土工试验室并取得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六条 市外勘察企业备案程序:
(一)市外勘察企业向其土工试验室设立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企业备案申请,登录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后输入有关信息,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书面资料和原件;
(二)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对书面资料、原件、网上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并发放《宁波市外勘察企业进甬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勘察企业备案证明》)。
第七条 市外勘察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核对所有复印件的原件):
(一)《宁波市外勘察企业进甬备案申请表》(此表可在宁波市建委网站www.nbecw.gov.cn下载);
(二)市外勘察企业注册地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有效期内的甲级《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只核对副本原件);
(四)省内市外勘察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行为和勘察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原件;
省外勘察企业提供浙江省建设厅出具的《外省勘察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五)市外勘察企业法人对驻甬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被任命人工作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人员名单和其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
(七)外地勘察企业为上述人员缴纳的近一个月的社保凭证原件(社保缴纳凭证应包含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保号、缴纳基数、缴纳时间和金额等内容);总院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为事业企业的,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资料的原件;
(八)在我市设立的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九)在我市办理的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在我市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复印件(非住宅性质)。
上述各资料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总院)公章原章、注册证书须加盖有效期内的执业印章,并装订成册由备案部门存档。
第八条 市外勘察企业办理备案之后,原提交的资料内容发生变更或中止业务的,应当自变更或中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企业遗失《勘察备案证明》的,应向原备案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