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三月十日
宁波市外勘察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我市建设工程勘察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根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公告第18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浙江省建设厅《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设〔2007〕6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勘察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勘察企业。
市外勘察企业分为省外勘察企业和省内市外勘察企业(以下均简称市外勘察企业)。
凡进入我市从事工程勘察的市外勘察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全面负责市外勘察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海曙、江东、江北及高新区的市外勘察企业的备案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外勘察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在我市从事勘察业务的市外勘察企业,实行企业备案和业绩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外勘察企业在我市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二)常驻我市勘察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不包含土工试验室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1人(年龄为60周岁以下且从事勘察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岩土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1人;从事勘察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岩土类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勘察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现场操作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机长、记录员、安全员各不少于1人,且经过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