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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勘察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九年三月十日

  宁波市外勘察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我市建设工程勘察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公告第18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浙江省建设厅《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设〔2007〕6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勘察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勘察企业。
  市外勘察企业分为省外勘察企业和省内市外勘察企业(以下均简称市外勘察企业)。
  凡进入我市从事工程勘察的市外勘察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全面负责市外勘察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海曙、江东、江北及高新区的市外勘察企业的备案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外勘察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在我市从事勘察业务的市外勘察企业,实行企业备案和业绩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外勘察企业在我市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二)常驻我市勘察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不包含土工试验室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1人(年龄为60周岁以下且从事勘察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岩土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1人;从事勘察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岩土类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勘察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现场操作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机长、记录员、安全员各不少于1人,且经过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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