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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勘察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勘察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09]43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依法维护我市建设工程勘察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勘察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公告第1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外勘察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5月1日《宁波市外勘察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实施起,外地勘察企业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区从事勘察活动应当事先向其土工试验室设立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原已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外地勘察企业的信息自2009年4月20日起全部失效。外地勘察企业应于失效前输入本办法所规定的信息、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新的《宁波市外勘察企业进甬备案证明》。
  外地勘察企业备案以土工实验室设立地为备案地,不得随意变更。
  三、负责备案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发放《宁波市外勘察企业进甬备案证明》。
  四、取得《宁波市外勘察企业进甬备案证明》的市外勘察企业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区承接业务的,自签订勘察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绩登记(海曙、江东、江北及高新区的项目业绩登记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当地的市外勘察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检查及考核制度,加强勘察现场作业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六、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关于印发〈外地勘察企业进甬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市建市〔2004〕5号)同时废止。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委市场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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