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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10克以上5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000-30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0克以上10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100克以上,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
  (六)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制造毒品工场或武装贩毒案件并缴获枪支的,奖励人民币5000-20000元。
  (七)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刑事案件并缴获毒资的,除按照本条第(一)至(六)项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外,还将按照当场缴获毒资总额的5%-10%予以奖励。
  第八条 举报吸毒行政违法案件线索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3名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3名以上5名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5名以上10名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10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九条 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获毒品案件,并同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和吸毒人员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分别奖励举报人。
  第十条 一次性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报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其他政法机关受理、督办或侦查、调查处理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转由公安机关审理终结的,奖励金的审批、发放由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将奖励结果告知原受理、督办或侦查、调查处理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其他政法机关。
  第十二条 省和各市、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可单独设立举报奖励金专户。奖励金分级负责,由同级财政负担奖励经费。
  第十三条 奖励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终了,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委托审计部门审计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并向省财政厅通报资金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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