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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9〕2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禁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受理、侦查、处理或督办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开通和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并将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整理归档。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违法犯罪案件;
  (二)向本省公安机关或其他政法机关举报;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或其他政法机关掌握;
  (四)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情况经调查属实;
  (五)具备其他合法条件。
  第五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人。
  第六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七条 举报毒品刑事案件线索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克以上1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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