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2. 对申请材料经审查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核的意见,并出具加盖本委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行政许可意见书,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七条 对需要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办理事项和其他有总量控制、上级从紧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事项,行政审批处提出行政许可(含审核)建议,经征求委相关职能处室意见和报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作出行政许可(含审核)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含审核)决定的,制作并送达加盖委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意见书,或将加盖委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行政审核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上级行政部门。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含审核)的,制作并送达加盖委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行政许可意见书,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对与相关行政部门联合审批办理事项,商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含审核)建议,经征求委相关职能处室意见和报委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行政许可(含审核)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含审核)决定的,制作并送达加盖委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意见书,或将加盖委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行政审核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上级行政部门。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含审核)的,制作并送达加盖委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行政许可意见书,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章 办理期限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提前提出是否同意行政审批的建议。行政审批处认为承诺期限内不能提出建议的,应于承诺期截止3日前报委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处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将加盖委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意见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有关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包括申请费、年检费、审查费、工本费,培训费、监督费、资料费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