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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甬建发〔2009〕56号)


委属各事业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市建委行政许可程序,公开、透明、高效地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类别说明
  2、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略)
  3、市建委行政审批事项运作流转单(略)
  4、关于督促报送行政审批事项协办意见的函(略)
  5、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委员会窗口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月报表(略)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建委行政许可程序,公开、透明、高效地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由市建委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按照本规定实施。
  依法由市建委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服务事项以及委托代办事项的办理程序,依照本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审批处履行依法赋予市建委的行政许可职能,未经法律、法规的授权,委其他处室和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行政许可应遵循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三大项基本程序,按照为民、便民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合法、公开、公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行政审批处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委员会窗口办公,统一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接受咨询、审查申请材料、现场核验、听取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组织论证、认定、验收、联审,提出行政许可建议,经征求委相关职能处室意见或报委分管领导同意,或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制作并送达加盖委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意见书,或将加盖委行政许可公章的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上级行政部门,并负责行政许可信息采集、汇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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