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草牧场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以多种方式将承包草牧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移给第三方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现象。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以下主要形式和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转让:指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农牧户,由其履行相应草牧场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草牧场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其他农牧户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草牧场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草牧场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农牧业生产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草牧场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牧业经济,将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牧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出租: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草牧场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草牧场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四)流转的草牧场主要用于打草场或放牧场。作为打草场使用的,要实行轮刈制。作为放牧场使用的,要核减载畜量,东部地区载畜量核减 20% ,南部地区核减 25% ,西部地区核减 35% 。搬迁禁牧区范围内牧民转移到城镇的,其承包草场不得用于放牧。
三、积极引导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五)各级政府要制定鼓励草牧场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推动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对流转草牧场土地面积较大、期限较长的承包户,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六)草牧场流转必须在本旗市区范围内流转,坚持嘎查内部优先,也可跨苏木镇就近邻近流转。引导和鼓励向养畜专业户、家庭牧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嘎查集体流转草场。
(七)对每户或每个家庭牧场流转的草牧场土地最大面积,各地要根据草牧场土地类型、人均草牧场土地面积、草牧场土地生产力等因素,明确规定上限,防止出现垒大户和掠夺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