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继续贯彻落实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好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进村(社区)”计划、“村官”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设教师岗位”计划、“乡镇卫生院工作”计划等项目。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广开就业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面向群众的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的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达到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招录和选聘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市州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要进一步扩大考录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
三、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要取消落户限制。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就业,加强人才的使用、培养和储备。各市州在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尽可能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