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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委关于对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对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的通知


海曙、江东、江北区建设局,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77号令)、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建房发〔2000〕107号)和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建开〔2002〕135号)有关规定,我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有效期即将到期,决定对该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进行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重新核定企业范围

  凡在市工商局或海曙、江东、江北区工商分局注册设立,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09年4月30日之前到期的各类三级(包括暂定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属本次资质重新核定对象(具体名单附后)。

  二、资质重新核定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一)要求资质重新核定的申请报告及如实填妥的申报表;

  (二)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近一年内法定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近三年开发项目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备案证明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上述材料除申请报告、申报表、资质证书外均应装订成册,做好封面、目录。

  三、资质重新核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2009年4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报的直接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查验原件后加盖查验章,并结合企业开发业绩、不良行为记录等因素提出初审意见(保留原有资质、升级、降级、注销),于2009年4月20日前正式行文附相关材料上报我委。

  附件:资质等级重新核定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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