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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172号 2009年4月10日)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20%;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开发产品视同销售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认利润时,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成本利润率为20%;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成本利润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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