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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修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

  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是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是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对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重大(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一般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并把验收材料及验收意见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对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的项目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三十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的;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项目验收申请表);如不能如期验收的须事先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理由,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最长一年);
  (二)重大(重点)项目申请验收的材料经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和综合计划处审查后,由综合计划处会同项目分管处室组织和主持验收;一般项目申请验收材料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和主持验收。
  (三)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或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颁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并到市科技局进行成果登记。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局建立项目验收数据库,对项目完成率进行不定期通报。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及时采取申请专利等保护措施,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项目管理全过程,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作为重要内容及主要指标之一。有明确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应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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