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合同(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的原则。项目申请者通过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管理部门等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由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推荐意见(须注明属于《宁波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九大行动计划类别及承担单位的能力)并盖章后,递交一式二份申报材料。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六条 申报的项目由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受理,形式审查的内容统一由市科技局提出,科技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统一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第十七条 评审(评估)可采取网上评审、函件评审和会议评审等形式进行。
每个项目必须有5位以上技术专家对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等指标进行评估,同时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专家评估意见,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立项的“三审一决策”程序,确定立项项目以及经费安排,经市财政局会签后,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九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在下达立项文件后,由市科技局与相关归口管理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凭项目合同书及用款计划表,经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审核、综合计划处备案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采取由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合同下拨科技经费;
(二)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