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材料;
(三)回避制度: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或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和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跟踪管理。
第六条 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有条件的相关组织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托方须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发布指南、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项目审定和签订合同。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按专家评审(评估)、市科技局职能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初审、处室联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三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进行。
专家评审(评估)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相关处室初审主要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结合财政局和专家评审(评估)意见提出推荐立项的项目和项目经费安排建议;处室联审主要对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处室初审意见进行联合审议;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是在听取专家评审(评估)汇总意见、相关处室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处室联审意见的基础上,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第十条 项目分为重大(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备案项目。
重大(重点)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支撑,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强推动作用,在实施过程中经费投入强度大的技术研发项目。重大(重点)项目主要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可申报市级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的企业和高校院所。
一般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作用,具有创新性,在实施过程中经费投入强度较大的技术研发项目。一般项目主要面向我市中小企业,此类项目不向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和享受市级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的企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