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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修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修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科计[2009]12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市科技局、财政局研究调整部分财政科技经费的资助方式,并对《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和管理科学化,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增强区域持续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由市科技局新立项的、且有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都应签订项目合同书。各责任方按合同中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
  (一)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公开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公开发布项目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在市科技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告立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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