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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2009修订)

  对未享受企业研发费用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由申报企业出具查询企业“科技活动情况”及“销售收入”等统计报表的联系单(基本格式见附件3)。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以及资助额,经市财政局、统计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在宁波市科技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10天。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署名提出。市科技局在异议提出后的15天内,进行调查并出具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正式下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文件。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下达的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通过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将资助款直接拨入企业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1月1日施行)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六类企业,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仅受理与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相对应的备案项目。该类企业申报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市级计划按科技部要求先予立项,科技部立项后按国家资助经费给予配套。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六类企业以外的企业,仍按原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类别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六类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部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根据国家资助经费额度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
  第十五条 对在甬高校院所等研究机构科技创新活动的资助方式相应调整为:
  根据其上年度对宁波市企业的横向科技研发项目、且已经发生横向技术项目服务收入(凭横向研发合作协议或合同、高校院所开出的收据和企业付款凭证),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推荐,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后,择优立项并给予一定的科技经费资助;
  高校院所申请科技研发资助,须在“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管理系统”(网址:www.nbsti.gov.cn)填报《宁波市高校院所科技研发资助申请表》(见附件4)和《宁波市高校院所横向科技研发项目申请书》(见附件5)。网上申请成功后,由归口管理单位统一收集汇总本单位的申请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于次年4月31日前集中报送市科技局。每个项目的申请书面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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