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
(1)补助比例,根据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及核定的申报企业研发费用总和确定;
(2)实际计算出的企业资助额度为市本级资助额度,企业所在县(市)、区(包括“三区一岛”)须按1:1进行配套;若计算出的企业资助额度市本级不足2万元,市本级不予补助;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享受的企业研发投入资助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市本级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核定依据
(1)对享受企业研发费用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以企业在税务机关备案、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有关规定的研发费用为准;
(2)对未享受企业研发费用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 上年度各级财政科技补助总经费。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以上报市统计局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2、B107-2表)的第14项为准,包括企业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即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的第15项与第22项)。企业要根据科技活动情况、财务原始记录、统计原始记录及时搜集整理、建立“科技活动项目统计台帐”(格式见附件1)。上年度未向统计部门如实填报“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2、B107-2表)及“科技项目一栏表(L107-1、B107-1表)”统计报表的企业,不进行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审核。
第九条 企业申请研发投入资助,需同时申报一项或若干项本企业最主要的正在进行或即将开展的科技研发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申报项目不再进行专家评审,由科技中介机构组织评估并经市科技局审定后实行项目备案制。
第十条 企业申请研发投入资助,须在“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管理系统”(网址:www.nbsti.gov.cn)填报《宁波市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网上申请成功后,由各县(市)、区科技局统一收集汇总本区域企业的申请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于次年5月31日前集中报送市科技局。每家企业的申请书面材料包括:
1、《宁波市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申请表》;
2、《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一项或若干项企业最主要的正在进行或即将开展的科技研发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3、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证明材料;
对享受企业研发费用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提供由当地税务机关加盖公章的研发费用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