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甬科计[2009]13号、甬财政工[2009]159号 2009年03月24日)
第一条 为深化实施自主创新战略,推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经费投入,使企业真正成为研发投入及技术创新的主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经费来源于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科技经费。
第三条 科技研发投入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等基本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 对企业科技研发投入的资助,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提出申报,经县(市)、区科技局等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资助金额按当年确定的资助比例,并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一次性无偿拨付。
第六条 申请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资助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范围包括以下六类企业:
1、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试点)和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
2、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
3、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专利示范(试点)企业;
4、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5、设立在宁波研发园区内的企业;
6、设立在宁波市工业设计与创意街区内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的科技研发投入不在本资助范围内。
(三)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含3%)。核定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时,研发费用包括各级财政科技补助经费。
第七条 资助方式及资助额度
每家企业资助额度=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补助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