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矿图要求
9万吨/年以下煤矿必须提供《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1)《井上下对照图》:实测。按矿井测量规程绘制。必须标注:拐点编号,井田范围,与邻矿的关系,地面设施与井下主要巷道的对应关系,地面等高线、河流、建筑物、公路等。
(2)《采掘工程平面图》:实测。按矿井测量规程绘制。必须标注:采掘工作面(推进方向),运煤(料)系统,各巷道的标高、长度,斜巷道坡度等参数;急倾斜煤层可绘成立面图。
(3)《通风系统图》:可绘成示意图。必须标注:总进(出)风量、主要用风地点风量,进(回)风流方向,风门、风窗、风帘等通风设施,局部扇风机位置,主要扇风机的型号、电机功率,避灾路线等。
9万吨/年及以上煤矿除上述3张图纸外,还必须提供《地质地形图》、《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避灾路线图》和《水文地质图》。
5、井下
(1)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开拓系统、采区和水平布置、采掘工作面布置和数量符合国家规定;“三量”或“四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预抽煤量、回采煤量)平衡情况。
(2)主扇运转是否正常,局扇安装是否正确等,通风系统及通风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是否有无风、微风作用现象;移动抽放系统、固定抽放系统、瓦斯发电设备运转是否正常。瓦斯探头等传感器安装数量与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3)工作面生产工艺是否与作业规程相符。支护方式是否与法律、法规和作业规程的规定相一致。
6、水害、瓦斯等灾害防治机构是否建立;地下水、地壳水预测、预报、抽排设施设备是否按要求配备。
7、“三条线”、“三推行”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内容详见附表。
三、时间要求
6月底以前各煤矿企业完成自检,并写出自检报告;7月底以前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完成全面检查和抽查并上报书面报告;8月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抽查,10月进行年检复查;11月-12月审查资料和加盖年检印章。
市、县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全面检查和抽查的情况写出年检报告。
四、年检程序
(一)企业自检。由煤矿企业按照发改运行〔2004〕648号文的要求,对矿井生产系统进行自检,特别是今年重点检查的内容存在问题的必须全面整改合格,并写出自检报告,报县级或基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二)全面检查。由县级或基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所辖煤矿进行全面检查,特别要加强对井下通风、排水、采煤、机电、运输等生产系统逐一检查。重点抽查的内容必须严格掌握标准,其中任意一项达不到要求即为年检不合格。写出年检总结,申请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