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川经函〔2009〕392号)
各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局,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四川省古叙煤田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580号)的要求,结合近年来全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检情况,现将做好2009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凡取得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煤矿企业必须参加今年的年检。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和未取得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停止生产,并由基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不予以年检。
(三)煤炭生产许可证换证备案煤矿企业,在换发新版时由基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当年年检要求检查。
二、年检内容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三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要求进行检查,不得缺项和漏项。
(二)年检抽查内容
1、实际井口与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井口的数量和坐标是否相符。
2、金属支护。
(1)掘进工作面:半煤(岩)巷必须采用金属支架或支柱进行支护;掘进过程中必须使用金属前探梁做临时支护。
(2)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柱进行支护,使用摩擦支柱等金属材料进行支护,在今年年底前必须淘汰。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煤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本矿的金属支护方式进行支护,但不得采用木支柱支护。
(3)确因煤层顶底板、厚度等赋存条件原因不能采用金属支护的,必须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经专家论证同意采取其他支护方式的相关证明文件。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要实事求是地根据各煤矿的具体情况,经组织专家论证确不宜采用金属支护的,可以参照专家意见采用其它支护方式。
3、地面生产生活设施及资料
(1)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严禁有明火、明电照明、明刀闸开关等失爆电气设备。
(2)建筑设施满足矿井生产生活需要,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食堂、澡堂、宿舍等齐全。特别是澡堂淋浴使用正常。
(3)工业广场生产设施使用正常,煤坪、煤仓、翻笼、转载机等使用正常,机修、抽放站等维护使用正常。
(4)上年度和近期有无超能力生产现象,检查生产日报和月报表;检查瓦斯日报表和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检查测风记录和主扇值班记录;检查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是否齐全、审批制度是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