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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符合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人员。

  就业特困人员的范围,根据区域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和就业总量的需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确定。

  认定就业特困人员参照《关于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19号)的规定,并经所在社区公示后确认。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管理;专项补贴的核查、审批、拨付;预决算的编报;专项补贴使用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补贴使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与财政部门根据就业特困人员数量和公益性就业岗位需求,按照“适度发展,规模合理”的原则,适时公布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

  第六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管理,建立例会制度,认定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的申请、核查、拨付,专项补贴使用的监督检查。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补贴使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建立、管理,按照本办法对专项补贴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及管理

  第八条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以街道(镇)为单位建立,应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九条 《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申请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向所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法人代表、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核发《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和《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的注销参照申请程序办理。

  第十条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在街道(镇)社保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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