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09]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促进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规范发展,帮助就业特困人员通过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实现就业,全面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精神,现将《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附件:
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就业特困人员通过社区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是由政府开发、购买的适合就业特困人员就业的社区公共事务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国家资源保护、公共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岗位(不含按规定有收费项目的辅助性岗位)。
第三条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建立,并取得《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通过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本市城镇就业特困人员,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的就业服务组织。
第四条 就业特困人员是指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因年龄偏大、家庭困难、身体残疾等原因,经再就业援助仍未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女40岁及以上、男50岁及以上;女35岁及以上、男40岁及以上且失业一年以上,符合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