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名义申报课题的,申报人即为课题主持人。
第八条 课题组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进度,及时向省价格研究所报送阶段性调研成果及下一阶段调研工作的安排。
第九条 课题立项后一般不应调整课题组成员,改变原定调研方向和调研计划。如确有必要,课题组应书面报省价格研究所备案。
第十条 省价格研究所一般于每年三季度末进行一次课题完成情况检查或课题阶段性成果交流。
第十一条 对批准立项的省价格调研课题,省物价局及省价格协会给予一定的课题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课题资助经费实行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阶段性成果(初稿)提交省价格研究所后拨付50%,课题最终调研成果通过评审验收后拨付50%。
委托高校、研究机构等承办,及协作攻关的价格调研课题,确因工作需要一次性拨款的,由课题组向省价格研究所提出申请,报经省物价局批准后拨付。
第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由课题组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课题组主持人所在单位也应酌情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课题组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价格研究所报送课题最终调研成果(附内容提要),纸质10份,电子文档1份。
课题最终调研成果格式参照《浙江省价格调研成果基本要素和格式要求》(附件二)执行。
第十六条 为科学评估课题调研成果的质量,由省价格研究所组织课题评审组,对课题调研成果进行评审验收。
评审验收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被评审课题的课题组成员应回避该课题的评审工作。
课题评审组成员中应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
第十七条 省价格调研课题评审,可根据情况采取会议评审、通讯评审两种形式。
第十八条 课题最终调研成果未通过评审验收的,视同未完成课题调研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