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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价格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调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价格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调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价研〔2009〕10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价格协会,省价格协会理事:

  为加强价格调研课题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促进成果转化,进一步推动价格调研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价格调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地价格部门及协会理事按照2009年度价格调研重点参考课题,积极申报调研课题,今年申报截止日期5月10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价格协会

二○○九年四月三日

  浙江省价格调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价格调研课题管理,促进价格调研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价格调研课题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价格工作实际,突出学术价值或实际指导意义,着力破解工作中面临的重大价格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更好地履行价格职能服务,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省物价局领导和管理全省价格调研课题工作,决定立项规模、资助经费安排、调研成果评审验收等重大事项。省价格研究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价格调研课题申报主要在全省价格部门、价格协会,省价格协会理事单位及相关高校、研究机构组织开展,以单位申报为主,也可以个人申报。实行自愿申报、择优立项。
  省价格调研课题原则上以省物价局公布的年度价格调研重点参考课题为选题申报范围。
  第五条 省价格调研课题申报每年一次,一般于每年的一季度进行。申报时,课题申报人应认真填写《浙江省价格调研课题申报表》(附件一)一式两份,并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未按计划完成上年度课题调研任务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六条 省价格研究所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初审,提出拟立项项目,报省物价局审定后发文公布。
  第七条 省价格调研课题实行课题组主持人负责制。课题立项后,由课题组主持人主持开展课题调研的各项工作,保证按计划、高质量完成课题调研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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