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车辆过路过桥、停车费用的报销须由用车人签字证明,以票据日期为准,15天内到办公室报销。违章罚款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车辆清洗实行定量制度,提倡驾驶员自己清洗保养车辆,机关公务车辆每月限报洗车打蜡费用100元。
第四章 车辆维修
第十二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车辆维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驾驶班专人鉴定,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本车驾驶员凭单到定点维修厂维修。车辆维修期间,驾驶员应在维修厂监督维修。
第十三条 出差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并按照“必要、有效”的原则就近维修,维修费用经用车人签字证明,办公室按权限审批报销。
第十四条 未经同意到非定点厂家维修车辆的或维修范围超出维修申请内容未补办手续的,维修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对每辆车的基本情况、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车辆用油、违章记录、车辆报废、驾驶员情况建立档案,实行一车一档。车辆维修保养、用油、违章等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 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交通规章,服从交警管理,谨慎驾驶,文明行车。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勤保养、勤检查、勤擦洗,保持车辆整洁,保证车辆安全出行。
第十七条 驾驶员应服从调配,执行任务及时、准确、无误,不擅离工作岗位。局领导因公、因病、因事请假和休假,驾驶员应按时上下班并服从局办公室调配安排;驾驶员因公、因病、因事请假和休假,车钥匙交办公室负责人管理。
第十八条 驾驶员负责所定车辆的年检、换证、保险及相关费用的按时交纳工作。因驾驶员未及时办理本车年检、换证、保险及相关费用的按时交纳造成车辆被罚款或导致责任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