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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对工程建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严防个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安排,以及滞留、挤占、截留和挪用援建资金物资。
  第九条 对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等监督检查,杜绝“暗箱操作”,杜绝“豆腐渣”工程。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援建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各省辖市相应机构要对本地区援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要加强对驻在部门援建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这三个方面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没有断层,不留死角。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援建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依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援建资金,并开设专门账户单独核算,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援建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要对援建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对捐赠的资金物资要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账款、账务相符,账目清楚,定期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捐赠资金物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援建的工程项目及时立项,严格审核,组织开展对援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对工程项目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结合实际,采取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多样检查方式,把公开透明贯穿于援建项目的全过程。把检查工作与加强教育、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结合起来,注重从源头上防止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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