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污水处理COD(化学需氧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城管〔2009〕57号)
市排水管理处,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各县(市)建设局、镇海区建设和交通局、北仑区城市管理局、大榭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系统COD(化学需氧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城〔2008〕2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切实加强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我局制订了《宁波市污水处理COD(化学需氧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污水处理COD(化学需氧量)减排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管,落实省建设厅下达我市的COD(化学需氧量)减排年度目标任务,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系统COD(化学需氧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城〔2008〕24号),以及市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COD减排考核”是指对全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各地完成COD减排任务的考核。污水处理设施是指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站)(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泵站、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 各县(市)建设局、镇海区建设和交通局、北仑区城市管理局、大榭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是各地年度COD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直接对本辖区污水处理设施COD减排工作负责。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是市本级COD减排工作的实施主体。
市排水管理处负责牵头起草年度COD减排目标任务,日常报表材料的汇总上报,并具体负责COD减排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四条 各责任主体和和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负责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监督管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指定专人负责COD减排工作,按时汇总、上报本辖区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报表资料,并建立相应的台帐和档案。
第五条 COD减排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