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3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唐政办〔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我市保留的3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已经2009年3月19日市政府第十三届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唐山市房地产开发收费(基金)项目目录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共7项)
1、国土部门(3项)
(1)征(土)地管理费
(2)耕地开垦费
(3)土地复垦费
2、规划部门(1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城管(或执法)部门(1项)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4、人防部门(1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省下放项目)
5、环保部门(1项)
噪声超标排污费
二、经营性收费项目(共14项)
1、建设部门(6项)
(1)建设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审查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3)建设工程监理费
(4)建设工程材料检验费
(5)工程招投标代理费
(6)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
2、房管部门(3项)
(1)住房交易手续费
(2)房地产测绘产品收费
(3)房地产中介服务费
3、国土部门(1项)
土地价格评估费
4、规划部门(1项)
城市规划设计费即规划技术服务费(其中放线、验线收费取消)
5、消防部门(1项)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
6、环保部门(1项)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
7、城管部门(1项)
城市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不再由职能部门在审批环节收取,改由垃圾处理企业据实核收)
三、政府性基金项目(共4项)
1、国土部门(2项)
(1)土地出让金
(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2、建设部门(1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3、发改部门(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