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六)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参谋助手作用和法律顾问职能。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七)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加挂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设置行政复议审理室并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制度,规范行政复议案卷归档工作。落实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制度,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立健全案卷归档制度,提高案卷制作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通报结果。通过评查,纠正重大执法违法行为,促进执法机关执法案卷制作管理规范化。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九)加强县级法制机构建设。对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环境、设备等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制定相关改进方案和措施。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各县(市、区)政府。
(十)进一步清理临时机构。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对临时机构进行进一步清理。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
(十一)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发布、清理制度。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统一、有效。同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法制机构应将规范性文件按时限和规定格式文本及有关要求向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规范性文件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公告栏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市、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从2009年开始,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十二)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和公务员年度考核体系,制定完善考核规则和标准,细化量化考核评议指标,严格进行评议考核。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委、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