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制定出台我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规范管理。对建设用地实施批后跟踪管理,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对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要按国家规定同时征收增值地价。对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要制定开发再利用方案,采取责令限期开发、调整改变用途、安排临时使用、等价置换、调剂盘活、政府收储、征收闲置费和依法收回等方式,进行处置盘活。对空闲、低效利用土地,参照《唐山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进行管理,依法处置。
四、扩大有偿范围,完善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十六)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从严控制划拨供地范围。除军事、社会保障住房和特殊用地等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外,逐步将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十七)完善土地价格市场形成机制。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和规范要求,为土地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价环境。原行政划拨用地改变用途或者转让权属,拟用于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或者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要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因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企业搬迁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和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城镇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积极引导土地市场规范发展,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
(十八)健全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制定出台我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县国土部门负责,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已办理转征手续的土地、收购的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工矿仓储等非经营性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纳入储备范围。土地储备机构应会同当地政府,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后,根据市场对土地需求情况,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市、县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具体土地出让方案,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统一组织供地。
(十九)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进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程序报批,严禁集体建设用地非法流转。经依法批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出租、入股、转让、转租、抵押等方式进入市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可以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