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内涵挖潜,强化节约集约,不断拓展城乡建设用地空间
(九)努力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实行鼓励政策,加大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力度,最大限度地节约集约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地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鼓励城市向空中发展,提高建筑容积率,建设高层商业、办公及住宅楼。新建、改建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必须建设地下停车场,在满足车辆集散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对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文体用品、医药、电子设备、工艺品等各类适合多层生产厂房的工业项目,必须采用多层生产厂房。
(十)积极推进旧城区开发改造。盘活震后危旧平房改造用地,在科学进行地质勘察的基础上,能原址建设的要原址建设,不能原址建设的要搞好置换迁建,对原址进行复垦整治。有序推进城中村平房、原企管平房的改造。积极推进市区企业搬迁改造,腾出的土地,按照规划用于商业、服务业、住宅、公共设施等项目建设。对“黄金地段”、“金角银边”优先发展服务业。整合机关办公等公共设施用地资源,限制审批独立的行政机关用地,实施机关从“黄金地段”退出,腾出土地推向市场。统筹安排公共绿地,严格控制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等用地中绿地所占比例。
(十一)综合治理和盘活采煤沉降地以及工矿废弃地。按照“宜建则建、宜农则农”的原则,采取工程、生物、技术等综合措施,加大对采煤沉降地和工矿废弃建设用地整理力度。推进以南湖生态城为重点的采煤沉降区建设用地综合改造,探索建立采煤沉降区治理的“唐山模式”。统筹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对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或耕地并验收合格的,按照产业聚集、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异地置换建设用地。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采矿、取土等原因挖损、塌陷、压占土地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复垦责任,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向国土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挖损、塌陷、压占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照不低于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
(十二)合理开发使用未利用地。积极开展未利用地适宜性评价,做好未利用地开发规划。要坚持科学开发、保护环境,将适宜开发建设的未利用地,优先开发为建设用地。按照生产力布局向沿海转移的要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加强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拓宽城乡建设用地空间。
(十三)规范实施填海造地。根据国家、省海洋功能区划和区域开发建设要求,依法有序实施填海造地,延伸建设用地空间。采用市场机制,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参与填海造地。将验收后符合建设要求的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有序使用。
(十四)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的要求,抓紧编制乡、村规划,合理确定乡、村空间布局、用地规模以及乡、村撤并范围。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进行。加快中心村建设,有序实施村庄迁建合并,集中发展公寓或农民住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引导农民建设多层住宅。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撤并后乡、村建设用地整理,整理复垦为耕地并验收合格的,可以与城市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加大“空心村”治理力度,提高农村现有建设用地利用率,减少对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