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学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求,在扎实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我市土地利用状况的基础上,按照保护耕地为前提、控制增量为重点、节约集约为核心的方针,遵循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工业向工业区(开发区、管理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五)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要在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方面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城乡规划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和城乡规划控制标准编制;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要按照统筹与重点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环境与人本相结合、链式发展与集群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编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六)认真落实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实行“绿色审批”,严格控制向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供地,凡是不参与转型、调整、升级的不予土地供应,禁止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重点支持低耗能、低排放、鼓励类工业项目用地。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以及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的土地供应。推广节能节地的中小户型住宅建设,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
(七)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制定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或者签订工业项目用地合同,必须确定或者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方案确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各类工业区(开发区、管理区),新上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低于375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区不得低于3000万元/公顷。
(八)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因分户等原因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其面积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宅基地审批必须落实到户和地块,坚持“三榜公布”和“三到现场”制度,防止违反规划、超出标准建设住宅。村内有空闲宅基地可以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建住宅。因实施村庄规划等原因确需调整宅基地的,取得新宅基地后必须交出旧宅基地。要通过主动交回或者转让等办法,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防止形成“空心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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