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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工作。全市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定点教育与流动教育相结合,集中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教育与经常教育相结合,用人单位负责与辖区负责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一是积极推进“法律进企业”和“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发挥普法机构、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组织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积极引导企业开展“法律进企业”、“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充分利用全市“百万新市民素质提升工程”和“百名律师进千企”活动平台,积极组织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二是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地(民工公寓)等用工管理单位,开展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援助工作。利用讲座辅导、宣讲培训、引导教育、法律咨询和个别服务等形式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三是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和谐促进会”、“和谐促进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组织引导和帮助指导,加强外来务工人员骨干培训,充分发挥外来务工人员骨干在外来务工人员群体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作用。四是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学校建设。积极会同建委、劳动保障、工会、外管办和乡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单位在企业、建设项目、建筑工地和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地等,建立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学校(职工学校、夜校)或法制辅导站、法制宣传站(点),为广大外来务工人员学法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素质教育培训提供场所设施。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服务农民工工作。坚持宜调则调原则,及时化解矛盾、实现诉求,尽可能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是积极以调解方式化解农民工矛盾纠纷,针对农民工突出的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强矛盾排查调处工作。二是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企业、聚居区,通过人民调解进企业、组建外来人口调委会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调解网络,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三是针对拖欠工资、劳动工伤、人身伤害等农民工突出的矛盾纠纷,注重和加强与劳动、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人民调解与劳动仲裁、诉讼对接,实施调解优先的矛盾纠纷处置机制,提高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

  (四)进一步加强公证服务农民工工作。一是组织全市公证处和公证员为农民工追讨工资、就业、技能培训、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农民外出务工合同等提供公证服务,引导农民工借助公证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二是加强设立农村公证信息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公证信息员的作用,积极收集返乡农民工和农民工家庭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使公证处及时跟进服务,并向他们宣传公证法律知识。三是全市公证处积极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对涉及农民工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办理的公证事项,予以减免公证服务费。为农民工开通公证服务“绿色通道”,对《聘用合同》、《工伤事故处理合同》等公证事项给予优先办理,从快出具公证书。四是逐步推广针对劳资双方达成的偿还欠款协议及兑现农民工工资协议的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并积极与法院部门沟通,加强对此类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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