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城建收费缴纳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9〕53号)
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切实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市政府石政办发〔2009〕19号文件精神,从3月1日起,建设项目城建收费缴纳环节,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后移至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为适应这一政策变化,做好工作衔接,防止出现遗漏,避免财政资金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建收费属政府财政资金,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城建收费。缴纳城建收费的完费证明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前置条件,对没有缴纳城建收费的项目,建设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凡符合市政府石政发〔2008〕56号文件规定,经批准办理缓缴城建收费的,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且在副本中注明“城建收费缓缴××万元,在办理房产初始登记之前一次缴清”字样。在缓缴费用缴清后,凭收费局出具的完费证明,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
三、对只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项目,只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
四、过去经批准缓缴城建收费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规划部门凭收费局出具的完费证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五、房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切实把关,对只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而没有正本的,不能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
六、财政(收费)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建收费缴纳有关工作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部门和相关人员,除责令其追缴应缴资金外,还要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