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属监狱、劳教所,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省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09]29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能力,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市局决定今年继续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监狱劳教单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实施减刑、假释、加减期、暂予监外执行(所外执行)、保外(所外)就医等重要执法行为情况;“两权分离”改革以来执法监督权实施情况。
(二)市局相关处室、各县(市)区司法局深化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宁波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内容的实施情况;法律服务投诉处理情况;执法岗位持执法证上岗情况。
二、检查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司法局、监狱、劳教所,市局相关处室要对本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系统的研究部署,并于10月中旬前完成自查,自查情况书面报市局法规处。市局拟于11月上旬组织执法检查组,由局领导带队,对市局相关处室和监狱劳教单位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对县(市)区司法局执法检查工作纳入市局年度综合考评内容,会同综合考评组一起进行。
三、检查方式
对监狱劳教单位的检查,主要通过听取自查情况汇报、查阅执法台帐、走访驻监(所)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听取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对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局相关处室的检查,以执法评议考核为主,并通过听取自查情况汇报、查阅执法台帐、法律知识测试等方式进行。
四、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自查。各单位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组织、妥善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有序开展,在市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并于10月底前上报自查材料。
(二)讲求实效,积极整改。各单位的自查工作既要肯定成绩,也要找出存在的问题。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在执法监督检查后提出的整改意见,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