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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工作迎接建国60周年的实施意见》(石办发〔2009〕2号)精神,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步伐,确保圆满完成省、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现就做好2009年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体系,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2009年,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进入攻坚阶段,住房保障也到了关键时期,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切实把这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好事实事办好,真正让低收入家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二、建立健全制度。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合理设置科(室),配齐人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居委会要设立专门科(室)或配备专职住房保障人员,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落实保障资金。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石政发〔2007〕54号文件要求,建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实行项目预算管理。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并纳入专户管理,资金缺口应从一般预算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加以弥补,切实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四、提高工作标准。各县(市)、区要在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掌握市场住房租赁情况的基础上,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切实提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租得起住房;要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力度,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要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户数要累计达到应保障户数的30%左右。

  五、加快推进速度。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狠抓落实,快速推动,确保圆满完成全年住房保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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