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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规划行政许可公示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终止听证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并依法作出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申请时,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利害关系人名单,并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知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四条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本规定的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已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但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OO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公示暂行规定》(渝规发〔2006〕52号)和《重庆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渝规发〔2006〕50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修改公示的公告文书格式

××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修改公示的公告

  ××项目位于××区(县、自治县)××街(镇)××,建设单位是××司。目前,××公司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对该项目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修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于×年×月×日-×月×日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建设项目现场对修改情况进行公示、告知听证权利。具体内容请登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网址为: )或到××建设项目现场查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件2: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修改公示文书格式

××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修改公示

××公司(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项目位于××区××(等)街(镇)××号,建设单位是××公司。目前,××公司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对该项目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修改,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修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年×月×日-×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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