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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规划行政许可公示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记录员、公众陈述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其他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

  (三)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四)行政许可审查人陈述的审查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申请的有关情况;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的陈述内容;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人、公众陈述人的合议意见;

  (八)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听证笔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一)听证会上对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无反对意见的;

  (二)听证会上有反对意见,但反对的理由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

  (三)听证会上有反对意见,反对的理由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但经合议有超过2/3以上合议人数同意的;

  (四)因公共利益所必需的。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撤回听证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得再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申请听证会延期的,或者听证组织部门认为有必要延期,并经其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延期申请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的2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组织部门同意延期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条 在听证会上,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了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经听证人合议决定中止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中止听证。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在听证会延期或中止的事由消失后5日内重新举行听证会,并将听证有关事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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