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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规划行政许可公示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听证资料应包括听证通知或听证公告等程序类文书、影音证明材料、听证笔录。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公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示:

  (一)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

  (二)实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需要以公示方式告知其听证权利的;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中的利害关系人:

  (一)已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并对房屋进行销售,对原规划行政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已购买房屋的买受人;

  (二)依据依法审定的同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核发后期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修改的,已购买按已核发的前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的买受人;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行政许可时认为直接涉及其利益的其他相关人。

  第八条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材料应当包括:

  (一)文字说明:申请修改的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及所在位置、申请修改的理由、修改情况、听证权利、规划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二)图纸: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具体要求为:1、比例适中,能清晰反映修改的内容(网站公示的图纸格式为JPG,分辨率不低于1600×1200);2、建筑物的性质、层数、高度等内容;3、建设用地范围、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以及绿地、配套设施规模、位置等。

  告知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公示应当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及所在位置、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必要时附图纸说明)、规划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于进行公示的3日前将拟公示事项、方式、时间、地点、规划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采取在本市公开发行的主要报刊刊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或直接函告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

  公示的具体内容应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建设项目现场同步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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