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规划行政许可公示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规发〔2009〕41号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重庆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公示听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09〕1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
公示听证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重庆市实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公示和听证,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决定前,依法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听证,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决定前,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公示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其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公示和听证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的时限。
组织公示和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公示和听证决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发出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计时中止通知。作出公示和听证结论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公示和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发出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计时恢复通知。
第五条 组织公示和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作出公示和听证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和听证资料归档。
公示资料应包括公示登报和公示通知等程序类文书、公示的图纸及文字说明、影音证明材料(包括能反映周边环境、公示时间、公示内容的照片或摄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反馈意见的,还应包括意见(原件)。在网上公示的,应下载相关网页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