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国(地区)知名企业商号预保护试行办法
(渝工商发[2009]11号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国(地区)知名企业商号权,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可能在渝投资的外国(地区)企业可向本局申请商号预保护。
被准予预保护的商号,在本办法规定保护期限内,非经权利人同意,本市企业和个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行业中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号,本市各级登记机关也不得核准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号。
第三条 实施外国(地区)企业商号预保护,遵循公开公正、保护在先权利和申请在先原则。申请的商号不得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四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直接向本局提出商号预保护申请,也可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投资性公司向本局提出商号预保护申请。
第五条 申请预保护的商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简体汉语文字;
(二)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知名度,即在世界或外国(地区)企业注册地及中国境内知名;
(三)与外国(地区)企业具有关联性。
前款第(三)项所称的关联性,可以是外国(地区)企业所使用的文字及其音译或意译,也可以是其在中国大陆、台港澳地区及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已投资企业所使用的文字。
第六条 下列文字不得作为预保护的商号:
(一)与本市已核准且有效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二)与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和重庆市知名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易于导致相关公众误解的;
(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禁止使用的文字;
(四)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文字。
前款规定的“相同”“近似”,由本局根据文字的音、形、义,结合行政区划及对应的行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