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把集体协商作为职工与企业凝聚合力、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共谋发展的制度保障。大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彩虹计划”,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进一步推动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积极支持劳动关系双方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指导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让职工共享发展成果。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进行集体协商,解决好灵活用工和工时问题,要指导企业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调节生产周期,共同应对当前经济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
四、加强对困难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指导和管理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对企业裁员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和事后服务工作,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要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制定裁员方案,并严格按照《
劳动合同法》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一次裁员20人以上,或虽然不足20人但占职工人数10%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同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规模的调控,避免将职工集中推向社会。指导企业妥善处理被裁减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避免引发劳动纠纷。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困难企业,可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应按照《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要做好被裁减员工的社会保险接续和再就业服务工作,通过加强技能培训,落实再就业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等措施,为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五、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