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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限期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限期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
(宁环发〔2009〕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切实提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水平,自治区环保厅于2008年3月下发了《关于尽快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宁环发〔2008〕43号)。但仍有部分射线装置销售、使用单位(后面统称为“使用单位”)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上述单位必须限期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3号)精神,宁夏卫生厅发放的使用射线装置的有关许可证,到2010年1月1日前一律作废。

  二、2010年1月1日,所有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办理完毕辐射安全许可事项,持证使用。

  三、由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程序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准备规章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现场监测等),时间较长,为保证所有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在2010年1月1日前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我厅要求各单位必须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自治区环保厅提出书面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或登陆自治区环保厅网站(www.nxep.gov.cn)下载,进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四、各射线装置使用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申请表)一式三份(不要装订),报送宁夏辐射环境监督站统一审核。

  五、自2009年7月1日起,宁夏辐射环境监督站将对全区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无自治区环保厅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且未申请办理的单位,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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