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社区服务业
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民政部门核准,税务部门审批,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属民办非企业性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区服务项目,民政部门颁发《社区服务单位许可证》后即可挂牌营业,并免征各种行政性收费;对以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的“社区双进工程”项目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开展社区标准化升级改造,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完善社区商业服务业业态。
三、保障项目用地
(一)优化城市用地结构,科学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比例。对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域进行科学规划布局,为现代服务业预留发展空间。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鼓励服务业项目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优先办理供地手续。对在开发区和新城区范围内税收潜力大、吸纳就业多的现代商贸、旅游、会展等项目,在用地政策上给予扶持。
(二)保障对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用地和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建成后非出售、非分割出售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但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对列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当年度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并与工业企业一样对待。
四、加大价格扶持力度
实行产业间同等的价格(收费)政策。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与工业企业同价。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逐步缩小服务业(桑拿、洗浴、洗车等除外)用水价格与工业用水价格差距,2010年上半年实现并轨同价;服务业用电价格统一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对100千伏安以下的商业企业(桑拿、洗浴、歌舞厅、网吧等除外),可自愿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分时电价或目录电价。
五、实施资金激励机制
(一)建立服务业考核指标体系。将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列入市对县区、市直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