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开发服务企业,其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80%补助,第二年给予50%补助,第三年给予30%补助。
3.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 年。社会力量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4. 对符合本市鼓励行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其相关业务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30%补助。
(四)金融服务业
1. 经批准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按其营业税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50%补助,第二年给予30%补助,第三年给予20%补助。
2. 对引进的国内外金融机构,给予其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前两年给予100%补助,后三年给予50%补助。
3. 对引进的大型融资租赁的企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50%补助,第二年给予30%补助。
4.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新税法实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起计算。
(五)旅游会展业
1. 对新开辟的并经上级相关部门认定的旅游景点、对新晋级为国家3A级、4A级的旅游风景区,给予一次性补助。
2. 对引进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及会展服务公司,从事会展服务业务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30%补助,第二年给予20%补助,第三年给予10%补助。
(六)中介服务业
对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超过200㎡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助。
(七)文化传媒业
对引进的列入政府扶持的大型文化经营活动企业,按其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50%补助,第二年给予30%补助,第三年给予20%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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