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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实行财税扶持政策

  (一)商贸服务业

  1. 加大对重点区域商贸服务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对老城区商贸服务业的经营设施进行提升改造,提高商业集聚程度;鼓励商贸企业对新城区和开发区餐饮、住宿、购物中心等投资建设,对新建购物中心、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等大型商业网点,整体经营面积、营业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非出售、非分割出售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带动作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或奖励。

  2. 鼓励企业加大对餐饮、住宿、连锁经营等方面的投资或改造,对投资或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其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每年给予50%的补助或奖励。

  3. 对新建成的三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公寓式酒店或连锁酒店以及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大型餐饮企业,自开业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给予50%的补助或奖励;对新晋级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的酒店,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奖励。

  4. 培育商贸流通龙头企业。确定一批重点培育的流通企业,扶持其尽快做大做强,增强核心竞争力;对年度经营规模进入全省同行业10强或综合实力跻身全国同行业前100强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或奖励。

  5. 大力培育专业市场。加快各类专业市场的建设进度;发展产地型特色农产品市场,提高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城乡流通一体化建设。根据其投资额和发展前景给予一次性的补助或奖励。

  (二)现代物流业

  1. 对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其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50%补助,第二年给予30%补助,第三年给予10%补助。

  2. 对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运输企业,其货物运输、装卸业务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30%补助,第二年给予10%补助。

  3. 对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80%补助,第二年给予50%补助,第三年给予30%补助。

  4. 积极争取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扶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现代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加快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物流集团。

  (三)信息技术服务业

  1. 生产服务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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