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9〕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淮北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三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活动(以下简称征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是本市征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国土资源部门受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体承担本辖区的征地管理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地工作。
淮北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征地实施工作,由淮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市辖三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市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配合,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四条 征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征地单位每年9月底之前将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合理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解建议,市人民政府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