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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继续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继续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哈价发〔2009〕15号)


各区、县(市)、林业地区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价格诚信建设,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强化市场价格信用机制,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 场价格环境。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力争使我市早日迈入全国文明城市行列。市物价局决定2009年在全市范围 内继续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范围及时间
  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是“价格服务进万家”、“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价格诚信活动能够引导广大经营者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真实、合理、规范标价,优化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重点放在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服务行业、医药经营单位等窗口单位。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时间从4月1日开始至11月25日结束。
  二、评选标准及步骤
  (一)评选标准
  1、认真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取得了良好 的经济效益。
  2、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和市场竞争规则,不恶意抬价、削价;不互相串通、操纵或垄断市场价格,杜绝不正当价格行为;积极推行明码实价,明码标价普及率达100%,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规范,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3、建立健全内部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举报投诉,有完善的价格投诉处理制度及有效的运行机制,能够认真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消费者对本单位的价格投诉。
  (二)评选步骤
  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要坚持自愿为前提,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通过单位自荐、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等步骤,将自愿参评的单位吸收到价格诚信建设活动中来。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重点按省物价监督管理局2009年有关诚信要求实施。各区、县(市)、林业地区物价局要将各地参评单位推荐到市物价局参加市级诚信单位评选的诚信企业, 市物价局考评小组将进行不定期抽检, 采取消费者评议、考评办公室初审、复审、评委会审定的办法。验收合格后发放“价格诚信单位”牌匾,并授予2009年度价格诚信单位。参加省物价局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企业必须是市价格诚信单位企业方可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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