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营业地址、变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以上变更事项,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受理并审批。省政府金融办核发的批准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前置要件。
第三十六条 获准变更的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变更批复文件失效。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发放小额贷款,省政府金融办协同设区市政府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优选协作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要在协作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于正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10日内,将注册资金转入协作银行。协作银行要密切配合省政府金融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并每年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业绩优良、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第四十一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培训工作;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贷款投向指导及信息沟通等工作;省公安厅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